
2012年到202*年普通分期利息高达1*7**元,最低还款产生的循环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取现手续费利息高达2720*元。未明确告知息费收取标准,没有短信及电话告知,多年来收取高额还款利息,招行行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诱导让我办理分期业务,未告知年利率多少,每次都说没有利息只收取手续费,而且只告知一万每天只有几块钱来诱导持卡人进行分期,这些行为不符合银保监会和人名银行的要求,我要求把这些费用全部退还给我,尤其罚息跟循环利息远远超过人民银行的规定,而且未尽告知义务,不然产生那么高的利息我也不会这么操作。退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的第*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银行在收取费用时必须明确告知费用的性质和标准,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如果信用卡收取的费用超出了合理范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也规定银行在开通分期还款服务时需明确告知各项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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