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我在公从号看到有相亲活动组织宣传,提交了资料,后期才知道并没有所谓的活动,但是红娘老师不断打电话,诱导到线下门店,我就抱着试一下的心态到线下门店沟通,然后被带到一个安装监控狭小的房间,其中一位珞珈老师对我进行了3-4个小时的洗脑营销,期间不断进行诱导,说保证能找到对象,给我看了很多男生照片、红娘与别的会员之间的聊天记录,其他人的成功案例,洗脑pua诱导我购买服务,催付款。我表示想回家考虑,但是不让离开,本人当时意志薄弱,但未了解服务和合同的情况下付款了,其中多次付款不成功,想下次再来再考虑,但是红娘老师一定让我付款才行,甚至诱导我贷款来支付,就这样我稀里糊涂的付款了1.8万元,过了十分钟将合同链接在她手机上操作催促我直接签字,合同条款字又小又密,也未告知任何注意事项。总共4个约见名额,见了两个对象,仅半个小时结束,红娘说是没有眼缘,让我要改变形象,让我再出1万多报形象课程,当时并不想报,已经多次说要考虑考虑,但是红娘不让我离开,对我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洗脑,说形象改变会成功,多次妥协后又加了5千的形象课程。后期上了两节形象课,其实就是化妆课,但是我没有化妆基础,老师也没有讲解任何化妆知识,连相关化妆品都未介绍,课程严重不符合之前所介绍的。之后又约见了3个男生,均无下文,且无任何说明,之后红娘也无再联系,感觉都是托。我主良缘存在:一、诱导消费者消费,并且对合同格式条款未予以说明和提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二、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霸王条款,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我是先付款后签的合同,在付款的时候公司没有提前把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告知于我,违法国家合同法中的“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告知另一方;第二,格式合同制定方必须提醒另一方看清楚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必须签订格式合同以后,才要求对方付款,对方付清格式合同约定款项,合同生效,格式合同制定方不能先叫另一方付给其任意款项再叫对方签订自己事先定制好的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是在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下签定的。我主良缘没有主动告知我合同内容,并且没有提醒我一些重要条款,这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纯属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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